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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南昌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平均80分以上(含80分), 无不及格记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南昌职业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6、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南昌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的总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各学院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由学院领导小组组织等额评审。

3、学院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天以上, 接受师生监督。

4、学工处将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入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10月15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汇总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教育部。

5、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学金外,并将依据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工处、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学校通过学校财务处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专科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南昌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平均75分以上含75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且无不及格记录;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平均月收入低于500元,生活俭朴的特困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孤儿和单亲家庭的特困学生;

6、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7、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南昌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的总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

2、各系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各系评审领导小组组织等额评审。

3、各系评审通过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3天以上,接受师生监督。

4、各系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建议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5、学工处将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入选名单报学校学工领导小组, 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10月30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汇总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教育部。

6、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学金外,并将依据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2、学工处、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学校通过学校财务处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 3000元和2000元。

第十四条 南昌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记录;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孤儿和单亲家庭的特困学生;

6、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南昌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的总名额,结合各系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

2、各系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各系组织等额推荐并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

3、各系评审领导小组通过后,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向全系师生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4、各系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工处。

5、学工处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学工领导小组, 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11月10日前将资助名单汇总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助学金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国家助学金:

1、弄虚作假;

2、学习不刻苦,多门功课补考或重修;

3、有抽烟,酗酒等行为;

4、在公寓外住宿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每年秋季学期开始评审,助学金按学年度的秋、春两学期分别发放。

2、学生工作处、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学校通过财务处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学校原有关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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